抵押登记公证 法律司法-便民词典 徐慧 199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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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公证

抵押登记公证

抵押登记是抵押双方当事人为使抵押成立而在房地产登记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的法定行为。抵押物办理公证登记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申请条件

公证申请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且与申请的公证事项具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申请。

担保登记的申请人为担保权人(债权人)和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等)。担保权人和担保人申请担保登记应填写担保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担保人为自然人且已婚的,除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外,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书;

2、主合同、担保合同及有关担保物的其他合同(如产品购销合同、承包合同);

3、担保物所有权证书、凭证或其他证据材料(如发票、买卖合同、发货明细表、产品合格证书等);

4、担保物清单及照片;

5、担保人对担保物权属状况无瑕疵的保证书;

6、担保人已婚且担保物属夫妻共有的,还应提交配偶对担保无异议的同意书;

7、与担保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办理单位:长春市(各区县)公证处

地址:长春市民康路38

电话0431-886539000431-88692464

长春市公证处

88653900

长春市第二公证处

88926782

长春市朝阳区公证处

85655373

长春市南关区公证处

88710747

长春市绿园区公证处

87997641

长春市二道区公证处

84956087

长春市宽城区公证处

82794149

长春市双阳区公证处

84223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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