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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

2016-02-29 | 来源: 中国吉林网

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受案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申请和受理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仲裁时效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该仲裁时效可中止、中断;

3、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办理单位:吉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3336

电话:0431-82721510

责任编辑: 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