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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议审查

2016-02-29 | 来源: 中国吉林网

工资集体协议审查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代表和企业方代表依法平等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事项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基础上签订的有关职工劳动报酬等事项的书面协议,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具体可根据双方协商确定。

所需要件

首次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并签订工资协议的企业,需报送的材料:

(一)《集体合同审查登记表》

(二)工资集体合同正式文本一式5份;

(三)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四)其它需要报送的有关材料。

办理指南

一、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二、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要在严格执行国家或本省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政策前提下,就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劳动定额标准等内容进行协商

三、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工资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出现未预见情况时,经双方首席代表同意,可以中止协商,并商定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时间和内容。中止协商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工资集体合同应当在协商开始之日起60日内订立。

四、工资集体合同报送审查

企业应当自工资集体合同正式文本签字之日起7日内,将工资集体合同正式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五、资集体协商争议处理

因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解。调解达成一致,协商双方应当履行。因履行工资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理单位: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长春市西民主大街809

电话:0431-85679952

责任编辑: 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