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救助 民政服务-便民词典 徐慧 199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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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救助

2016-03-01 | 来源: 中国吉林网

低收入救助

申请条件

1.家庭成员中有一级或二级残疾人的家庭;

2.家庭成员中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大病或门诊特殊病的家庭大病、重病患者的家庭; 

3.子女在学(从学龄前至全日制)的单亲家庭;

4.其他由区()民政、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特殊困难家庭。

个人申请

具有本区正式户口(不含外地来长就读的在校学生),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在需要申请住房保障及其他专项救助时,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报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经办机构,并填写《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

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收入证明;

4.财产明细表;

5.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办理单位:长春市民政局安置办长春市民政局 

地址:长春市皓月大路1155号 

电话:0431-87905355

责任编辑: 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