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卫生计生-便民词典 徐慧 199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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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扶助对象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和三级以上)。

扶助对象实行属地管理,在户籍所在地申报,由当地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在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所需材料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明、独生子女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相关材料,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办理单位:长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0111号长春市政府1709

电话0431-88777625 0431-88777629 0431-88777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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