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发生火灾理赔遭拒 法院认定事故属理赔范围 律师帮办-民生在线 徐慧 223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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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发生火灾理赔遭拒 法院认定事故属理赔范围

2016-09-23 | 来源: 东亚经贸新闻

  2013年5月25日3时30分,曹某某驾驶的货车行驶至京沈高速北京方向距离塔山服务区2公里时突然发生火灾,造成该车和货物及路产品成本损坏。因为此前他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就与该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保险公司亦同意赔偿。然而,2013年10月30日,保险公司却以本事故不属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为由提出拒绝赔偿。曹某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履行保险义务支付赔偿款及合理费用88986元。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根据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消防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可以明确,起火部位及起火点位于货车挂车车厢左侧左后桥里侧轮胎处,起火原因系左后桥里侧轮胎轮毂与刹车蹄片摩擦,产生高温,引燃轮胎,引发火灾。被告提出,根据保险合同里《自燃险条款》对自燃的定义:自燃险即没有外界火源,保险车辆也没有发生碰撞、倾覆的情况下,由于保险车辆本车漏油或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载运的货物等自身发生问题引起的火灾。本次事故为轮胎与刹车蹄片摩擦引起火灾,不属自燃险范围,所以己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绿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5日3时30分,原告驾驶的货车由于左后桥里侧轮胎轮毂与刹车蹄片摩擦,产生高温,引燃轮胎,引发火灾,造成该车损失66086元及施救费18000元、路产损失2450元。原告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中包括了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

  日前,绿园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曹某某69718.80元。宣判后,被告表示不上诉,服从一审判决。

  张玉卓 王长安 东亚经贸新闻记者 常麟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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