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丧葬费是否属于死者遗产并用以清偿其生前债务? 律师帮办-民生在线 徐慧 2246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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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丧葬费是否属于死者遗产并用以清偿其生前债务?

2016-10-24 | 来源: 通化日报

  案情回顾:

  2014年6月,李某因购房需要向赵某借款6万元,由曾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用其所有的房屋进行抵押担保。此后,李某按照约定每月向赵某返还借款。截止到2016年8月,李某共偿还3.9万元,尚欠赵某本金及利息3.43万元。2016年9月,李某因病去世,李某的亲属从财政部门领取到李某的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共计9.38万元。

  赵某起诉至法院,请求以李某的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偿还李某生前欠赵某的3.43万元。这种情况下,借款人李某死亡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费是否属于死者遗产?是否应当以该费用优先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就相关问题,记者咨询了吉林易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东先,为读者解析此类案件。

  律师解析:

  抚恤金、丧葬费不属于个人遗产。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我国《继承法》第3条对遗产的种类进行了划分,同时规定遗产必须是在“公民死亡前”发生。根据这条规定可知,是否属于遗产在公民的死亡时间上有严格界限——只有在“死亡前”就已经确定获得的财产才能认定为遗产。由于抚恤金和丧葬费是在公民死后才产生,而不是公民在死亡时所遗留的,不符合“死亡前”的时间要求。另外,从法理角度分析,财产所有权只可能被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拥有,而人一旦死亡,其民事主体资格就会随之丧失,死者不可能再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赔偿请求权,更不可能将死亡抚恤金作为自己的财产进行处置。因此,此案中李某的抚恤金、丧葬费不应当认定为个人遗产。

  非个人遗产不得用于优先偿还生前债务。我国继承法规定,死者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前必须先以遗产清偿债务。如前所述,抚恤金、丧葬费不属于个人遗产,自然就不能以之优先偿还死者的生前债务。更为重要的是,抚恤金、丧葬费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同时具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可以看作是对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的生活补助。假如将抚恤金、丧葬费用于偿还死者的生前债务,则明显丧失应有的抚恤、抚慰功能。

  抚恤金、丧葬费有特定用途和特定对象,不应作为遗产处理死者生前的债务,因此,李某提出以死者的抚恤金、丧葬费偿还死者生前债务的抗辩不应支持。

  记者 刘书晗

责任编辑: 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