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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半年只缴三个月社保 业务指标难完成竟逼辞

2017-01-17 | 来源: 劳动报

  职工工作半年,公司却只给缴纳三个月的社保;业绩不达标,公司竟要求职工自己辞职。日前,职工葛先生向本报反映了自己的遭遇。

  据葛先生反映,他于去年6月应聘进入一家公司担任促销工作,当时公司与他签订一份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并且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月收入包括最低工资和奖金。老板还说,公司鼓励多劳多得,所以底薪不高但奖金不少,完成指标可以有好几千元的奖金,不过那是要达到业绩考核满分100分的情况下。一般也必须要达到60分,才能拿基础奖1000元,低于60分是一分奖金都没有的。另外,试用期内,公司是不缴纳社保的。第二天,他便到公司指定的卖场开始了他的促销工作。上班后他发现,公司的产品没啥名气,同类产品又多,推销起来很吃力。第一个月结束后,他的业绩没有能达到60分,所以一分钱奖金都没有拿到。第二个月,虽然在他的努力下业绩有所提升,但还是没有达到60分。他向同卖场销售同类产品的其他促销员打听了一下,他们公司的指标要比其他知名品牌公司的指标还要高不少,这让他觉得公司核定指标有问题。一直都没能达到60分的业绩额,他觉得自己试用肯定不合格的,可是三个月的试用期过去了,公司也没有提起要辞退他的事儿。他决定继续努力,甚至有一个月他拿到了59分,可还是不合格。几天前,公司销售部的经理找了他,说因为他一直没能完成指标,所以他最好自己辞职吧。否则,公司开除他,对他今后找工作不利。

  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尹维耀律师指出,虽然法律对如何进行绩效考核等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绩效考核还是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一是内容和制定程序规范、科学、合法。绩效考核标准制定科学与否,与考核结果的关系很大,如果指标畸高,那这样的指标就不合理。另外,制定或修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二是考核要客观公正。考核结果与员工奖惩、晋升等紧密结合起来。那职工只要考核不合格就可以辞退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岗位调整,仍然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葛先生除非自己愿意,否则公司不能逼其辞职。只有当公司对他进行培训或者岗位调整之后,他仍旧不能胜任的,公司才可解除劳动合同。

  尹律师提醒葛先生,试用期不缴纳社保是违法的。《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以及《社保法》中都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只要是建立了劳动关系,哪怕是在试用期内,单位也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责任编辑: 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