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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公积金政策放宽 工作调转至外省无需提供暂住证

2016-04-08 | 来源: 中国吉林网

中国吉林网4月8日讯(记者 初阳)近日,记者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简称《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其中,不少条款都与大家使用公积金有着直接性关联,政策再次放宽。

提取条件政策放宽

离职满两年改为一年及以上

属于长春市住房管理中心辖区内的非农业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两年以上的,或者工作调转至外省或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在外省重新就业的。合并修改为:属于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或工作调转至外省、市,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为准封存满一年或一年以上的。

证明材料政策放宽

工作调转至外省无需提供暂住证

属于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为准封存满两年或两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事业编制人员及公务员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说明书存根》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材料。属于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工作调转至外省的,提供:调令(函)或任职文件、暂住证(居住证)。合并修改为:属于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或工作调转至外省、市的,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为准封存满一年或一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调令(函)或任职文件(劳动用工合同);事业编制人员及公务员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说明书存根》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提取材料政策放宽

首付款时无需首付款收据原件

原《细则》第十八条,第(五)项,第2、3款中规定的提取证明材料:最近两个月还款证明。修改为:最近两个月正常还款证明。

原《细则》规定,申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并实现放款后的职工,在办理提取首付款业务时须出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首付款收据原件、单身提供借款人身份证原件、组合贷款提供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单身无需提供)。修改为:申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并实现放款后的职工,在办理提取首付款业务时须出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单身提供借款人身份证原件、组合贷款提供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单身无需提供)。

公积金提取政策放宽

租住商品房每年每套房屋允许提取一次

以《细则》第四条,第(十)项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的: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合同期内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缴纳租金总额且不允许累计提取。2、租住商品房的每年每套房屋允许提取一次,提取金额按照《细则》规定执行且不允许累计提取。

此外,凡《细则》中涉及提供夫妻身份关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确夫妻关系,其它证明材料无效。


责任编辑: 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