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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老龄委解读《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亮点

赡养人不得强行将老年夫妻分开赡养

2016-04-26 | 来源: 中国吉林网

中国吉林网四平讯 (张占军/报道)《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吉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在老年人家庭赡养、养老服务、社会保障、优待服务等方面进行了拓展和细化,更加全面地维护了老年人获得社会保障和社会帮助、参与社会生活和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条例》的贯彻落实是关系老年人福祉,保障我市老龄事业的全面、健康发展,为建设“美丽四平,幸福家园”营造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日前,四平市老龄委就《条例》的部分亮点内容进行了解读。

赡养与抚养 外孙子女同样有赡养老人义务

“赡养人和抚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选择的养老方式。”这是《条例》关于家庭赡养与抚养章节的第一条。《条例》同时还明确,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被抚养人均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老年人的子女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不得强行将老年夫妻分开赡养

《条例》还明确,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义务,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的生活水平。对无收入或者低收入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月或者按约定时间给付赡养费。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的意愿,不得强行将老年夫妻分开赡养。

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人之间签订赡养协议应当征得老年人同意。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条例》明确,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和再婚后的家庭生活。

提倡再婚老年人对婚前个人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进行书面约定或者公证。

社会保障 逐步提高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老年人随配偶、赡养人和抚养人迁徙、异地生存认证与养老金领取、医疗保险、享受养老服务等具体办法,为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老年人提供方便。

在城市社区建立日间照料中心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社区建立日间照料中心,在街道所在社区和较大社区建设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行政村或者有条件的较大自然屯建设农村养老服务大院。

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收费

对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营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应当按照标准下限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社会优待 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服务

老年人持身份证、优待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享受优待服务。常住本省的外埠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

商业、金融、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电信等各类服务行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服务。 火车站、公路客运站、机场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购票、检票等优待服务,并设置一定数量具有明显标志的老年人候车(机)座位。

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乘公交

《条例》特别提到,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电)车、轻轨客车、地铁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对未满65周岁的老年人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实行费用减免,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补贴。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收费景区满65周岁免费

外埠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

收费公园、园林、景区、文物建筑以及遗址类博物馆应当对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收门票,未满65周岁的老年人享受门票半价优惠。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给予优惠。外埠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

责任编辑: 徐慧